莫让“路怒”成为心理“魔鬼”

阅读次数:4858 发布时间:201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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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段时间,一辆大众车强制变道被后车撞翻的新闻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也再次引起大家对“路怒症”的关注。遇堵车就烦躁想骂人、故意拦挡别车“加塞”、发生碰擦就有动手冲动、前车稍慢就不停按喇叭、遇拥堵就想变线超车……“路怒症”不仅仅是一种不文明的驾驶行为,而且是一颗马路上的“定时炸弹”,一旦被引爆,小则造成交通堵塞,大则引发事故,伤已伤人,更有甚者因此而锒铛入狱,在自己的人生路上留下“犯罪前科”污点。兴宁法院近日发布了多起典型的因“路怒”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不管是受害人还是加害人,都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摩托挑衅货车,一人被打死

  陈某、曾某、陈某霖等几个年轻人在分别骑乘3辆摩托车从兴宁沿205国道前往梅县途经径南路段时,遇见张某驾驶的大型货车,他们闻到一股臭味并认为是该车传出,遂加速超车,同时朝张某骂脏话,故意在货车前“S”形骑行挑衅。张某及乘车的宋某见状,顿时火冒三丈,决定教训一下他们,便打电话叫朋友孙某明、孙某等人到前面路口拦截陈某等人。在追打过程中,摩托车失控撞到路边树上,陈某等人跌倒路旁水沟里,分别不同程度受伤。孙某明、孙宁等人分别手持镀锌管等工具及用脚去殴打陈某等人,见陈某不会动弹,便各自离开现场。后陈某等人被送往医院救助,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霖重伤,曾某轻伤。

  兴宁法院认定张其、孙某明、孙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孙某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孙某则因还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张某等人固然是罪有应得,但陈某因嚣张和挑衅付出了年轻的生命代价,真是让人扼腕叹息。

  远光灯引发的斗殴

  刘某骑摩托车与曾某平驾驶的小车会车时,因被小车的灯光照射差点摔倒,非常不爽,便拦停小车。曾某平摇下车窗后,刘某直接把手伸进车窗打了曾某平。曾某平被打后下车与刘某发生争执,双方打了起来。刘某的哥哥刘某某闻讯赶来,对从车里下来劝架的曾某涛拳打脚踢,曾某涛遂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制止后,刘某某还用脚踢车门,刘某则拿着方向盘锁将汽车的挡风玻璃和两扇车窗玻璃砸毁,并阻止交警将被砸毁的小车拖离现场,直至增援警力到场,现场处理人员才将汽车拖离现场。兴宁法院认定刘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一年六个月,并连带赔偿曾某平的各项损失11545.66元。在遭遇远光灯照射这种不文明驾驶行为时,盛怒之下直接“以暴制暴”,虽是发泄了怒火,但却因此既要赔钱,还要锒铛入狱,这一教训足够深刻。

  小剐蹭演变成大冲突

  2015年2月15日中午12点多,黄某泉驾驶轿车经过兴宁市某中学门口路段交叉路口时,与曾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纠纷。黄某泉打电话叫朋友黄某过来。过了一会,曾某强的朋友钟某兵等开车经过看见后就停下车查看,钟某兵下车后与黄某泉发生扭打。之后黄某等人也来到现场,见状从车上拿了一根棒球棍和黄某泉等人一起殴打钟某兵,造成钟某兵被打至轻伤一级。后双方达成协议,黄某泉、黄某一次性赔偿钟某兵3.8万元,钟某兵表示谅解。最终,黄某泉、黄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本来完全可以通过保险赔偿或协商解决的小事故,因双方的不冷静,最终一方受伤、一方判刑,实在很不应该。

  【法官提醒】

  “路怒症”是心疾,既不利于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又危害他人与自身的人身安全,由此引起的攻击性驾驶行为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随着交通迅猛发展,车辆日益增多,发生拥堵、碰擦以及其他一些不安全的情况在所难免,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有车一族一定要自觉克服“路怒”,不占道、不抢行,礼让行驶,文明行车。路遇“路怒”现象时,要控制情绪,理性平和,不“以暴制暴”,或者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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