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钱买车,分手后可以索回

阅读次数:5688 发布时间:2016-04-05
[字体:  ]

  恋爱中的情侣为对方的大额消费付款,如果双方分手,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款项?日前,梅州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认为恋爱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大宗财物,分手后可以要求返还,判决男方返还女方给予买车的4.8万元。

  2012年底,江小姐和罗先生经亲戚介绍认识,随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2013年,罗先生以年底要结婚为由,向江小姐提出拿钱买车。江小姐考虑到两人年底将要结婚,就同意拿出4.8万元用来买车供二人婚后使用,随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转给罗先生,罗先生用这笔款项买了车后给自己使用。2014年,双方关系开始冷淡,最终结束恋爱关系,江小姐要求罗先生返还买车的4.8万元,但罗先生却以这笔钱是江小姐在恋爱期间自愿对他的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江小姐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先生返还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小姐与罗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在此期间江小姐为巩固其与罗先生的恋爱关系进而结婚,应罗先生的要求向他的账户转入4.8万元用以购买汽车,这一行为构成了江小姐对罗先生的赠与,罗先生接受了该款项用于个人购买汽车,双方的赠与合同成立。但是江小姐的赠与行为附加了与罗先生结婚为条件,此后双方结束恋爱关系,结婚的目的未实现,即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失去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罗先生此前所得的4.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江小姐。

    法官说法

    结不成婚赠与行为则失去效力

    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生活的开销,是双方维系情感的必要开支,没有必要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等大额消费支出,除非受赠一方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必然不符合赠与一方赠与时期的心理预期,这种情况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赠与行为则失去效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到初始状态,如果受赠一方继续占有相关财产,则构成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要求返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