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克,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有人说,50克等于1两,还没有一个普通的鸡蛋重,可是,在贩卖冰毒的情形下,50克的重量却等于“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样沉重的刑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谁都看得出这是一个代价非常之重的行为,可是仍然有不少犯罪分子,前赴后继,不惜以身试法,一再验证这个等式,结果在冰冷的监狱里度过最少十五年的宝贵青春年华。他们大多数人自己本身也是资深“毒友”,贩毒的理由无一例外都是贩毒来钱快,又能满足自己吸毒的需求。可是,没有人逼他们去吸第一口毒,他们或因为精神极度空虚、或好奇新鲜事物、或为了追求刺激,经受不住毒品的诱惑,开始吸了第一次、便有了第二次、第三次、以后的无数次,从此沉沦毒海,难以自拔,最终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近期,兴宁法院审理了三宗贩毒案件,他们的人生自此与“50克=十五年有期徒刑”划上了等号。
豢养下线来送毒的小老板
现年30岁的罗某炎,初中毕业以后,开了一间小店维持生计,但是他从二十岁那年第一次吸食海洛因到现在已经有十年的毒龄,为了赚取吸食毒品的费用,他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
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21日期间,罗某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他人共约60.89克。从2015年2月开始,罗某炎以免费提供毒品和吃住为由安排石某平(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给何某祥、钟某倩等人达28克。2015年3月15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城郊罗某炎老家抓获石某平时,从其房间内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品16.13克和疑似麻古的物品0.36克以及贩毒记账本一本。经司法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状物品和疑似麻古的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8月21日晚,公安民警抓获罗某炎,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共9.9克。经司法鉴定: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炎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伙同他人或单独进行贩卖,数量达60.8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属于“以贩养吸”,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兴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炎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达到上千克,甚至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贩卖毒品是重罪,只要贩卖了毒品,就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的数量决定了量刑的幅度,贩卖50克以上“冰毒”,是法律上明文规定的重刑与轻刑的量刑分水岭。上述案例中,判决的关键在于贩卖毒品数量的认定,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包括与他人共同贩毒的数量,罗某炎伙同他人或单独贩卖60.89克的冰毒,已经达到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量刑幅度,但量刑时考虑到被告人属于以贩养吸的情形,可以酌情处理。
随身携带100克毒品的大亨
现年31岁的廖某,小学毕业以后即开始外出打工,后无业在家,是三个孩子的父亲。2001年、2004年以抢劫罪及2013年以非法持枪罪分别被判处刑罚,曾因为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2015年2月至5月20日期间,廖某多次在兴宁市城区某居民楼内吸食毒品,并且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威、陈某、周某彬等人(均另案处理),以维持其吸毒的花销。2015年5月20晚,公安民警经侦查后在兴宁市城区某手机维修店门口抓获廖某,并从其身上、所驾驶的摩托车尾箱内查获白色晶状物品18小包及红色片状物品2小包,重量合计100.1克及手机、钱包等物品。经司法鉴定,被查扣的白色晶状物品、红色片状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从其身上、所驾驶的摩托车上查获共计100.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应认定为其所贩卖的毒品的数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有以贩养吸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兴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逐渐呈现平民化特征,贩毒逐渐平民化,他们没有荷枪实弹,不是把脑袋别在裤腰上的穷凶极恶之徒,所贩毒品也不是动辄以公斤计的“大宗生意”,而是论克计算的“小本买卖”。他们就是普通生活中的普通人,可能是落魄的邻家老头,或者是生活拮据的家庭妇女,做点小生意的中年汉子……他们通常以零星贩毒的形式成为大宗贩毒和毒品消费之间的桥梁,凭借吸毒者的身份置身毒品需求市场,容易获取毒品需求信息和发现更多潜在的吸毒者,例如上述案例中的廖某就曾混迹在KTV、朋友聚会等公开场合招揽自己的毒品生意。
QQ订单送货上门的个体户
2015年9月23日,在东莞做小生意的何某店里来了几个兴宁市公安局的公安民警,直到此时,他才知道原来自己成了十几年未曾联系过的朋友曾某山指认的载着近90克“冰毒”的小汽车的主人。
原来,现年34岁的曾某山,初中文化程度,是一名无业人员,2009年10月曾被强制戒毒两年。2011年年底至2014年4月,曾某山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黄某、曾某文、刘某欢(或另案处理或已判刑)等人。2014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在兴宁市兴城某网吧进行检查时,现场从曾某山所驾驶的小汽车内查获一个手提袋和2台电子秤,并在手提袋内查获疑似毒品,其中白色晶体共81.54克,红色药片1包14粒共计1.23克,并扣押了曾某山的手机1部。经司法鉴定: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对曾某山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验出对K粉、冰毒呈现阳性。对查获的曾某山的手机进行鉴定:发现曾某山使用QQ账号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的短信中有“果子”、“一个肉”、“五十一克”、“要k””等涉毒内容。曾某山一开始推说小汽车及车上搜出的物件均是自己朋友何某所有,公安民警经过周密侦查,结合大量人证物证,确认了小汽车及其车上的手提袋、电子秤、毒品均属于曾某山所有的事实。
兴宁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山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某山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最后,兴宁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曾某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互联网络和快递行业的发达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让一些贩毒分子从中看到了商机,贩毒手段与时俱进。网络社交软件毒品购销渠道以及快递运输渠道的畅通,成为毒品泛滥的帮凶。酒吧、QQ、手机陌陌、微信等成为不少人接触毒品的主要途径。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曾某山就是利用QQ等社交软件扩大自己的客户群,接受“客户”下单然后送货上门的。
反思:打击毒品犯罪势在必行
目前,毒品犯罪扩大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毒品的危害更是不言而喻,毒品不仅严重损害人体健康,而且从灵魂和身心摧残和毁灭滥用个体。导致滥用个体经济崩溃、家庭解体;不可避免地衍生盗窃、抢劫、暴力、凶杀等恶性犯罪,给公共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灾难性危害。
宽严相济打击毒品犯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核心是实行区别对待,关键是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诸如毒枭、职业毒犯、累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必须有力地予以打击;另一方面,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则更能起到正面作用。宽严相济一方面有利于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教育、挽救大多数,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加大吸毒者管理和防治
从案件分析来看,大部分贩毒者都是从染上毒瘾后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因此除了毒品预防工作,还应加大对“高危人群”的教育管理。我国毒品成瘾人员基数大,复吸率高,这项任务更尤显重要,故除做好吸毒人员的登记在册工作、利用戒毒所等场所强制戒毒外,更要加强对该批人员的回访帮教,保证戒毒成果,尽可能地减少"死灰复燃"现象的发生,才能从根源上净化毒品犯罪环境。
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按照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胡春华的“两个不为过”(即宣传毒品危害,怎么宣传也不为过;宣传禁毒工作成效,怎么都不为过)的要求,在城市街道广场、乡村圩镇悬挂禁毒警示标语、分发宣传画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传统媒体以及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型互联网媒体,重点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毒品危险性的认识,增强人们禁毒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