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兴宁市法院与兴宁市公安局联手进一步打击家庭暴力行为!

阅读次数:5222 发布时间:20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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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宁法院针对审理涉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发现家庭一方受到家庭暴力时,虽然会拨打110报警求助保护,但是双方当事人经常对当时的情形各执一词,导致法院无法准确判断家庭一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这一现象,为了更好保护家庭成员中受害者的权利,使受害者在婚姻、侵权等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得到更好保护,兴宁法院向兴宁市公安局发出了《关于规范执法,加强家庭暴力调查取证的司法建议》,提出了三项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

       兴宁市公安局高度重视该司法建议,要求全局民警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并向全局民警发出执法提示书,要求办案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的同时,应当开展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并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依法作出处理。

  近年来,兴宁法院在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坚持能动司法,通过发出司法建议书的形式,延伸审判服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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