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职能、设置
2017年预算组成单位共1个:兴宁市人民法院(无下属单位)。
兴宁市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判和执行法律规定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已发生法律效力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再审;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二)机构设置
兴宁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现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宁中中心法庭、坭陂中心法庭、叶塘中心法庭、龙田中心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法警队、政工科、司法行政科、办公室共计20个副科级职能机构。
(三)预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我院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扎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四)预算绩效 达到预期效益
(五)国有资产情况 :2016年固定资产总额达4093.80万元
(六)财税政策制度:法院依法取得的诉讼费、罚没收入等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1、收入预算及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数为3134.33万元,其中:公共预算拨款3134.33万元,占总收入的100%,比上年增加543.33万元,增加20.97%;财政专户拨款为0万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资金为0万元,占总收入的0%。收入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业务的增加和新进公务员人数的增加,因此相关经费也相应增加。
2、支出预算说明及增减变化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数为3134.3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238.33万元,占总支出的71.41%,比上年增加539.33万元,增长31.74%。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597.46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2.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08.80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支出0万元。增长原因主要是:人员增加,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加上各类案件大幅增加,所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需相应增加。项目支出896万元,占总支出的28.59%,比上年增加4万元,增加4.48%。增长原因主要是: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所需的办案经费也随之增加。
三、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及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共计2154.21万元,主要安排在办案业务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其中:办公费30万元,手续费2万元,水费3万元,电费20万元,物业管理费150万元,维修费10万元,培训费30万元,劳务费55万元,工会经费20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32.07万元,生活补助5万元,医疗费25万元,公务接待费22万元,印刷费40万元,邮电费20万元,差旅费3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万元。
四、2017年度政府采购安排情况及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安排经费共计419万元,主要用于政府采购的办公设备购置、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定点采购等项目支出。
五、“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17年,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37万元,比上年增加57.4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原因主要是我院目前无因公出国(境)情况;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15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预算的83.94%,比上年增加76.92%,增加原因主要是我院车辆大部分使用时间超过10年,残旧、日常维修费用大,严重影响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本年需要更新两部车辆,其中公务用车购置50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预算的43.48%,增加原因主要是需要更新两部车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5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预算的56.52%,与上年持平,原因主要是公车改革后保留17辆车,必须保证足额的车辆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22万元,占三公经费总预算的16.06%,与上年持平,原因是该费用主要用于上级及同级法院到本区进行案件调查、审判接待的支出,及有关法院工作、中心工作的公务接待,费用变化不大。
六、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右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兴宁市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兴宁市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兴宁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