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情况
1.主要职能
兴宁市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国家的审判权,开展刑事审判工作,惩处盗窃、诈骗、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案件;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着力提高基层化解矛盾能力;依法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稳妥审理林权、水务、国土等行政纠纷案件,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化解矛盾,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进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机构情况
兴宁市人民法院机构设置:部门决算单位为1个,即兴宁市人民法院(无下属单位),单位内部现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行政庭、立案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宁中中心法庭、坭陂中心法庭、叶塘中心法庭、龙田中心法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研究室、法警队、政工科、司法行政科、办公室共计20个副科级职能机构。
3.人员情况
兴宁市人民法院有总编制人数 140人,其中中央政法编 127人,事业编制 13 人;在职实有人数118人,其中中央政法编106人,事业编制12人。退休人员50人,比上年增加 6人。(以上人数以2016年12月31日为时点计算)
4、当年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
2016年,兴宁市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在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深化司法改革,创新举措服务大局,公正执法办好案件,强化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年法院新收各类案件4151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61件,降幅3.73%;结案4169件,比去年同期减少179件,降幅1.86%,无超审限案件,案件质量明显提高。
二、2016年度收入、支出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一)收入支出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度部门预算收入年初预算为2591万元,比上年2478.50万元,增加112.50万元,原因是根据相关政策预算经费增长。2016年度年中追加预算228.17万元,追加原因是根据相关政策人员经费增长。
(二)收入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1、预、决算差异情况:
本年度决算总收入3167.76万元,比预算收入2591万元增加576.76万元,增幅为22.26%。本年度决算支出2622.50万元,比预算支出2591万元增加31.5万元,增幅为1.22%。其中,基本支出1866.85万元,比预算1699万元增加167.85万元,增幅为9.88%,项目支出755.65万元,比预算892万元减少136.35万元,降幅为15.29%。项目支出减少的原因主要是2016年有部分工程项目尚未竣工、验收。
2、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本年度总收入3167.7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2819.17万元,地方财政拨入的经费计入其他收入,共348.59万元。总支出2622.50万元。其中:
1、工资福利支出1173.49万元,用于人员工资。
-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358.89万元,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发放,计划生育奖励,年度体检等费用支出。
- 商品和服务支出612.02万元,用于日常办公经费支出。
4、其他资本性支出478.10万元,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费用支出。
3、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是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说明:本年0批次0人数0万元费用,对比2016年度预算及2015年度决算无增加。
2、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说明:2016年公务用车购置数1辆32.5万元,比2015年增加32.5万元,现有公务用车保有量17辆。
3、公务用车运行费及公车购置费说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7.88万元,比2015年度减少3.21万元,主要原因为案件数增加,用车次数增多,维护成本上升。
4、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说明:国内公务接待29批次348人,共计费用20.75万元,比2015年度减少0.58万元。
5、会议费支出情况:2015年和2016年均无会议费支出。
6、培训费支出情况:2016年培训费支出61.58万元,2015年培训费支出21.01万元,比2015年增加40.57万元,增幅为193.09%。
7、其他对部门(单位)影响较大的支出情况:无。
-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分析
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819.1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85.17万元,占总收入的56.23%,;项目支出1234万元,占总收入的43.77%。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情况
年末结转545.27万元,基本支出结转66.92万元,项目支出结转478.35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执行情况说明
2016年度决算总收入3167.76万元,比预算收入2591万元增加576.76万元,增幅为22.26%。本年度决算支出2622.50万元,比预算支出2591万元增加31.5万元,增幅为1.22%。增长的主要原因是案件审判项目的增加。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兴宁市人民法院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为224.08万元,均为货物支出224.08万元。
六、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6年12月31日)
1、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7辆,其中,副省级及以上领导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其他用车0辆。
2、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0台(套)。
七、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财政拨款形成的部门收入。按现行管理制度,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右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各项支出。
1、行政运行(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的基本支出。
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3、案件审判(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支出。
4、案件执行(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对刑事、民事、行政、涉外等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支出。
5、“两庭”建设(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审判用房、人民法庭用房、刑场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离退休方面的支出。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机关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
(十三)“三公”经费:纳入兴宁市人民法院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兴宁市人民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兴宁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兴宁市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兴宁市人民法院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