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狼”网友扮“暖男” 少女频堕温柔陷阱

阅读次数:26047 发布时间: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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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会见网友惨遭侵害”的新闻屡见报端,但还是有很多心智未成熟的少女,面对光怪陆离的社会,缺乏防范之心,轻信网友而付出了沉重的人生代价,过早地承受了她们这个年纪不该有的痛楚。

<案例1>

在偏僻处会网友险遭强奸

17岁少年刘浩在兴宁市某酒店打工,一次偶然的机会,他通过某社交软件查看“附近的人”,添加了初中生何玲为好友,两人相谈甚欢,很快就熟络起来。后来,刘浩在网上邀请何玲在兴宁某地方见面。何玲感觉两人说话很投机、很聊得来,就答应了见面。素未谋面的两人在一偏僻之地见面后,刘浩见四周无人,心生歹念,从背后将何玲抱住,开始动手动脚,并强行亲吻何玲,引起何玲不满,大声斥责并反抗。遭到拒绝的刘浩凶相毕露,不顾何玲的反抗,暴力控制何玲,欲与她发生关系。最终何玲失去反抗能力,幸好何玲突然急中生智骗刘浩说自己有性病。刘浩听后虽不太相信,但还是害怕会被传染,因此不敢与何玲发生性关系。但是不甘心的刘浩仍不肯就此罢休,邪恶的双手仍不停地在何玲身上游走……何玲反复劝告刘浩:“如果你再不停手,我就报警,你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将会坐牢。”刘浩听后才停止了自己的行为,犹豫了几分钟后独自一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第二天,刘浩被公安民警抓获。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浩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其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鉴于刘浩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刘浩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

被网友“爱心”迷惑惨遭强奸

一天,在家无所事事的陈宇,通过QQ添加了初中生吴玲,两人互加好友后陈宇总是刻意迎合吴玲的话题,经常与吴玲相聊甚欢。几天后,陈宇谎称自己认识一位得了癌症且快过世的老人,老人非常想念儿女,自己想假扮老人的子女去看望老人,又问吴玲是否愿意一同前往。善良的吴玲觉得非常有意义,没有多想就同意了陈宇的“爱心”要求。几天后,陈宇从吴玲的学校将她骗到自己家中,并在家中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对吴玲实施了强奸,事后将吴玲送回了学校。当天晚上,吴玲报案,陈宇被抓获。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宇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陈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3>

与家长赌气后见网友遭强奸

17岁的钟强初中毕业后,和13岁的小学生李颖通过网络认识,两人非常投缘,钟强幽默风趣、热情体贴,很快让涉世不深的李颖倾心不已。没多久,两人就在网络世界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此后,钟强多次邀请李颖见面,李颖便答应了。见面那天,钟强将李颖接回自己家中,并将房门反锁后,把李颖抱坐在其大腿上亲吻,并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遭到李颖拒绝。钟强想强行脱去李颖的衣服时,见对方边哭边挣扎反抗,便从床席下拿出砍刀进行威胁。随后,钟强猥亵了李颖,并用手机拍下李颖的裸照,之后才让李颖离开。

一个月后,钟强在与李颖聊天时得知李颖与父亲发生矛盾,便再次邀约见面,李颖一时赌气便答应了。当天下午,钟强再次将李颖接到家中,这次,钟强全然不顾李颖的挣扎反抗,恐吓威胁强奸了李颖。第二天,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钟强抓获。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强的行为分别构成猥亵儿童罪、强奸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因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为见网友而发生的伤害、抢劫、性侵案时有发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网络交友引发的案件,更应引起学校、家庭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警惕。首先,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其正确认识网络,家长对未成年人的上网进行适当监控;其次,家长要给予处于叛逆期的孩子更多的关心和保护,加强孩子的性知识安全教育;第三,社会和政府部门要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实现社会、学校、家庭多方联动,形成有效的防范机制。

中小学生通过QQ、微信等交友一定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首先,对于陌生人,在身份不明的情况下,应拒绝见面,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警。其次,如果相约见面,见面前应事先告知家人或朋友见面的时间和地点,见面最好在公共场所。第三,要加强保护意识,不要轻信网友的甜言蜜语,避免因为贪小便宜、追求奢侈品等不良生活习气而被他人利用成为性犯罪侵害对象。(黄胜波江育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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