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依法强制执结一件恢复原状纠纷案件

阅读次数:1728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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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我院依法强制执行一件恢复原状纠纷案件,成功清除杂物障碍,恢复原状,有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019年3月13日,我院审结杨某与王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王某应清除堵塞在原告杨某房屋后门、窗户的红砖等杂物,恢复原状。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31日,梅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20年7月9日,杨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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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立案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发出敦促执行公告,并多次对其释法析理均无果后,决定强制执行。8月21日,我院到现场强制执行,并邀请宁中镇司法所、当地村委工作人员见证执行。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拉起警戒线,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杨某房屋后门、窗户的红砖等杂物进行清除。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工作,成功清除完毕,恢复原状,整个执行过程平稳有序,案件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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