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法院诉讼须知

阅读次数:1742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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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得到及时执行,特向诉讼当事人提出以下注意遵守的事项:

1、在立案前、诉讼中和结案后,不得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赠送钱、物和请吃,或以其他方式行贿;

2、不得以优惠价给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购买物品;

3、不得到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家里了解案件诉讼情况和说情;

4、除正常的监督途径外,不得委托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熟人向法院领导、办案人员和其他干警打听案件诉讼情况,查阅案卷材料和说情;

5、必须如实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6、必须遵守诉讼秩序,不得阻挠和干扰办案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项,诉讼当事人有违反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当事人如发现法院领导、办案人员有利用审理案件之机,以权谋私、受礼吃请、索贿受贿或欺压群众、枉法裁判的问题,应及时向本院或上级法院监察部门举报。

7、对于本院一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一审案件作出的二审或再审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经权利人同意,本院将启动主动执行程序,当事人无需申请执行。在裁判文书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间直至法院启动主动执行程序期间内,义务人已经履行法律义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当院,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8、当事人有义务举证对方财产下落并及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未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则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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