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袁某云等十四名被告人网络交友电信诈骗案

阅读次数:2134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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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审结袁某云等十四名被告人网络交友电信诈骗案件,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袁某云、袁某聪等十二名被告人九个月至六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至60000元不等罚金;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燕有期徒刑一年;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浩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手机、银行卡、POS机等作案工具;继续追缴被告人袁某云等违法所得,发还给邓某芳等11名被害人。案件宣判后,十四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2019年7、8月至2020年4月中旬,袁某云、袁某聪共同商量实施“花篮诈骗”活动并分工合作,由袁某云先后纠集袁某龙等人,通过婚恋网物色诈骗对象后拨打电话和发送信息等进行聊天,用谈恋爱的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后,以开新店为由,要求被害人送花篮、花牌等礼物到店进行祝贺,骗得被害人将钱汇入由袁某云、袁某聪等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期间,袁某云等人以上述方式一共骗得陈某、邓某芳等12名被害人共计238176元。该团伙不仅自己实施诈骗,还拉拢自己的亲朋好友加入,团伙中的周某燕在与同学唐某丽聊天过程中,得知唐某丽生活比较艰苦,就让她过来惠州并告诉她实施“花篮诈骗”来钱比较容易,周某燕与其丈夫袁某云分别通过微信、QQ将实施“花篮诈骗”的教程发给唐某丽,唐某丽住在周某燕的出租房跟着她学习如何进行“花篮诈骗”,学成之后袁某云提供手机和手机卡给唐某丽开始实施诈骗。而林某浩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账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卖给袁某云4套银行卡获利2800元。当袁某云等人骗得被害人款项后套现不成功时,林某浩还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拍照传给袁某云帮助其套现。期间,林某浩提供给袁某云等人实施诈骗的银行卡骗取了李某英等9名被害人共计支付结算金额215216元。2020年4月16日,4月24日、7月10日,公安民警分别抓获或传唤涉案的袁某云、袁某聪等十四名犯罪嫌疑人到案。案发后,唐某丽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陈某的损失共计42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云、袁某聪无视国法,纠集唐某丽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燕故意用文字传播、直接口头传授方法,将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告人林某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我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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