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防火意识,11月15日,我院刑庭走进罗岗镇某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案并当庭宣判,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发到兴宁市罗岗镇某村自家田里做农活时,看到田里有很多杂草,即掏出打火机将杂草点燃。期间,因为起风,燃烧的杂草被吹到马路对面的荒田,致使荒田里的杂草被点燃,刘某发见状即过去灭火,因火势越来越大无法扑灭,火势很快蔓延到山上引发森林火灾。经测量,此次森林火灾的过火面积为9.3076公顷,共造成经济损失38425.61元。案发当天,被告人刘某发主动投案。
鉴于本案对提升群众防火意识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且被告人年逾九旬,行动不便,为达到办案与普法并重的效果,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时,被告人刘某发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当庭认罪。我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直以来,我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延伸司法职能,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上门等活动,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就地解决,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