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严厉打击危险驾驶的违法行为,12月16日上午,我院刑事审判庭开展巡回审判,到叶塘镇龙坪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2021年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强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逆行时与相对方向由蔡某燕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强体内抽取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8㎎/100ml。经兴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强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蔡某燕承担次要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李某强受伤行动不便,同时为让村民们深刻认识到酒驾的危害,增强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本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作风,决定到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开庭审理此案。承办法官利用当地村委会的会议室,就地布置了一个简易法庭。庭审各环节流畅进行,法庭秩序井然,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次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村委会,不仅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也让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和法律知识,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起到了“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今后,我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巡回审判活动,通过就地开庭延伸普法宣传面,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用实际行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