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着火引发店铺火灾 生产厂商被兴宁法院判负全责

阅读次数:10545 编辑: 法院 信息来源: 梅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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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9日凌晨,兴宁市水口镇曾某夫妇经营的店铺着火,造成两个子女死亡,烧损其租赁的商住楼一幢及货物、生活用品一批,过火面积约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约118万多元。曾某夫妇将电动车生产厂商、销售公司、车行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担因火灾导致其子女死亡及财物毁损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经兴宁市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该起火灾系店铺首层的电动车车头部分电气线路短路引发。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产品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电动车生产厂商未能就涉案电动车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提出有效的举证,应当依法对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销售公司、车行并未发现存在销售过错,不承担本案所发生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这是国家对产品责任强制性干预的体现,也是对生产者因产品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举证要求。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投入流通时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否则生产者难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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