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店老板出卖客户个人信息“生钱”,获刑、赔偿、道歉!

阅读次数:575 信息来源: 广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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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需引起重视。生活中,我们经常受到广告推销电话、垃圾营销短信的困扰,可能是个人信息被不法商家泄露了!记者今日了解到,广东兴宁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被告人张某、刘某承担损害赔偿费用,并登报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张某、刘某夫妇在广东省兴宁市某乡镇经营一家手机通讯店。2020年6月,一男子向他们提出,将到店里办理业务的客户手机号发到“淘宝”、“京东820”、“抖音1”等微信群内,待手机号码收到验证码后再将验证码发到上述群里,每成功注册一个京东、淘宝等账号,就能获得人民币7元左右的佣金。

张某、刘某夫妇见有利可图,便同意了。至2021年4月案发为止,被告人张某、刘某夫妇共获利6771元。

2021年12月,兴宁检察院向兴宁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人张某、刘某承担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共计6771元,就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在梅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终根据被告人张某、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张某、刘某按诉请已履行完毕,兴宁法院依法予以调解确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将受到惩处。作为公民个人,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谨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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