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巡回开庭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阅读次数:14199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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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下午,我院龙田法庭到石马镇村民家中审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彭小龙考虑到被告李某身患重病出行困难,难以到庭参加庭审,为方便群众诉讼,在与双方当事人和石马镇司法所干部充分沟通后,决定将庭审现场迁至当事人家中。

 

该案的原、被告均是石马镇人,陈某、李某分别从事豆腐生意、石材生意,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时常有联系。2019年10月,李某跟陈某协商打算在兴宁城区做豆腐生意,委托陈某购买一套价值16600元的制作豆腐的机械设备,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2019年11月,陈某将李某委托购买的设备全部送货到李某处,但李某一直没有支付剩余的11600元货款,陈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22年7月6日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余下货款及违约金。

 

当天上午,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来到当事人家中,挂上国徽,架设简易审判席,在庄严的国徽之下,严格按照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总结争议焦点,引导双方合法合理表达诉求,确保其充分表达诉讼意见,行使诉讼权利,有针对性地做调解工作,四十分钟的庭审顺利结束。

 

到群众“家门口”巡回开庭,是兴宁法院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一个缩影。巡回开庭既免去了行动不便当事人的奔波劳累之苦,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增强了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是向基层群众传递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让基层群众感受到司法便民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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