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教育知识课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阅读次数:1926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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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和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即将跨入新世纪的时候,总结历史经验,着眼未来发展,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是十分必要的。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以下简称《国防教育法》)的重点解读

 

(一)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和国防法确定的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和职责分工,《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设立国家和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并确定其职责,是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组织措施。为此,《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二)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

为了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进一步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有必要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常做法,关于国防教育日日期的确定,《国防教育法》起草办公室提出了3条选择标准:一是有教育意义;二是不针对某一国家;三是便于学校和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经过对设立国防教育日的各种方案反复比较研究,根据《国防教育法》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全民国家教育日”的规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

 

 

(三)学校国防教育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根据现行学校教育制度和不同年龄段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国防教育法》规定:“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

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根据党的领导同志的相关指示,国防大学开设了有地方领导干部者参加的国防进修班,重点学习和研究国防建设方面的一些重大问题,这对提高地方领导干部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也受到地方领导干部的欢迎。为了使这一做法长期坚持下去,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根据军队和地方一些单位的建议,《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四)社会国防教育

相对于学校的国防教育,《国防教育法》将社会国防教育专列一章,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以及有关军事机关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的形式和要求,分别作了规定。同时,由于大众传播媒体和社会文化场所在全民国防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广泛的影响《国防教育法》规定: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五)国防教育的保障

针对一些地方的国防教育工作存在经费不落实、国防教育场所和师资力量不足以及教材过滥等问题,《国防教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开展国防教育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国家机关、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全民国防教育使用统一的国防教育大纲。国防教育大纲由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制定,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六)法律责任

为了促进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保证《国防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国防教育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外,《国防教育法》还针对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损毁展品,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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