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方PLUS 时间:2022-12-28
为一己私利,兴宁一公司销售部业务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客户支付的货款95万余元。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华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华退赔某公司经济损失952424.5元。
2016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华在兴宁市某有限公司销售部担任业务员,负责承接业务并收取客户货款。2017年9月至2021年8月期间,李某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向该公司隐瞒已收取客户货款的事实,将本该上交公司财务部的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经核对,李某华利用其担任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货款共计人民币952424.5元。
2021年10月,该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清账时,发现李某华侵占公司货款后与其对账,并要求其退款。但李某华未能将收取的货款全部上交给公司财务部,且不知去向,无法联系,该公司代表随即报案。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华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由其代收取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李某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温敏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