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还想 “退一赔三”

阅读次数:15814 编辑: 兴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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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3-06-14

 

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冯伊嘉)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广告内容、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原告黄某知假买假,被告刘某不存在欺诈行为,依法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2年5月12日,黄某通过微信向小红书用户“桃子爱玩表”咨询“理查德米勒RM055”款手表,在明知该手表非正品的情况下,仍以12万元的价格定作该款手表,并约定当月30日之前交货。后“桃子爱玩表”便让黄某添加实际供货人刘某的微信,并提供刘某的银行账号以便收取定金,黄某在第二天便将定金打入该账户。之后,刘某未按时交货。同年6月21日,刘某终于交货,在扣除5千元钱的表盒费后,黄某支付了剩余货款。收货当晚黄某检查手表,发现货品尺寸不对要求刘某修理,刘某同意。但黄某随后又要求刘某帮忙转让手表并退还11万元。此后,刘某多次拒接黄某电话。该表经黄某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假。黄某将刘某诉至兴宁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多次要求整改存在尺寸问题的手表,但被告却未付诸行动,导致原告未能实现合同目的,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货退款。对于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问题,因被告明确对外宣称手表是改装、还原的,黄某在定作该款手表时也明知该表不是正品,故被告并不存在欺诈行为,依法驳回原告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办案法官告诉记者,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行为均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除购买食品和药品外,如果购买时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消费者完全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购买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未受到销售者的欺诈,就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本案中,黄某属于“知假买假”,不符合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同时,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背离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惩罚不诚信商家的立法初衷,故黄某三倍赔偿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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