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头电子烟”上瘾还上刑 警惕新型毒品“花式伪装”

阅读次数:22547 编辑: 兴宁法院 发布时间: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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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23-07-08

本报讯 (记者陈坚平 通讯员冯伊嘉)为牟取暴利,多名“瘾君子”铤而走险,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严重危害老百姓的身心健康。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何某、曾某波、鄞某戈、陈某林等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20000元不等。

2022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在得知谢某活(已另案处理)处有可成功通过毒品检测的新型毒品“上头电子烟”贩卖后,在2022年5月至8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购买了近18万元的“上头电子烟”。除供自己吸食外,何某还将所购“上头电子烟”多次贩卖给被告人鄞某戈、曾某波、陈某林及谢某等九人进行牟利。被告人鄞某戈、曾某波、陈某林也多次购买、吸食并贩卖“上头电子烟”。同年8月19日,何某再次联系谢某活购买“上头电子烟”,后者通过快递将“上头电子烟”寄给何某。次日下午3时许,何某驾车前往兴宁市某商店取包裹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查获“上头电子烟”47支。同时,公安民警在何某驾驶的小车内及住处共查获“上头电子烟”13支。经抽样鉴定,查获的“上头电子烟”检出依托咪酯成分。同日,被告人陈某林、鄞某戈、曾某波被兴宁市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等四被告人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把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当作新型毒品进行多次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四被告所贩卖的含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毒品类型,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四被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兴宁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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