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我院于2025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兴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人吴海田滥伐林木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经过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公告期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本院刑事审判庭书面提出。公告期满后,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出具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兴宁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何裕
联系电话:0753-3236286
联系地址:兴宁市人民大道中590号
2025年7月11日
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
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吴海田在2025年7月2日前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1476.33元打入向兴宁市财政局设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二、吴海田在2025年7月3日前就其滥伐林木的行为在梅州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提交兴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经法院审查认为不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由法院依法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