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妻子不知情离婚后债务独自承担
时间:2015-12-14 来源:南方法治报
翁远明 许日鑫
丈夫王先生瞒着妻子黄女士向别人借了2万元,几天后即与妻子离婚。
债务到期了,债主找不到借款人王先生,于是把黄女士也一并告上了法庭。法庭经过审理,认为债务只应由王先生一人承担。
债 主
借款人“玩失踪”,找他前妻讨债
2013年9月12日,王某民以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陈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并出具一张借据交给陈某。借款后第4天,王某民与妻子黄某安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就离家出走。
借款到期后,陈某找不着王某民,无法追偿借款,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安和王某民共同承担这笔债务。
前 妻
对借款不知情,是前夫个人债务
面对这2万元债务,黄某安很吃惊,认为这是前夫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她没义务与前夫一起偿还债务。
庭审过程中,黄某安辩称,王某民嗜赌成性。从2006年开始,他多次在外赌博欠债,家里原有的住房、门店及地皮都被变卖用于还债。屡次要求王某民改掉赌博恶习遭到拒绝后,她才决定与王某民离婚,两人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联系。王某民向陈某借钱之时,她与王某民已经在协商离婚事宜,当时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在一起生活,所借债务不可能用于家庭开支。同时,黄某安提出,王某民借款当天是2013年9月12日,她正出差到广州参加某业务资格考试,对王某民的借款毫不知情,并出示了准考证、车票及单位证明等证据证实。
法 院
无证据证明夫妻共同举债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笔债务虽然发生于王某民和黄某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经审查,陈某提交的借据中仅有王某民一人签名,且黄某安有证据证实王某民借款时她不在场,对借款不知情。同时,黄某安为某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固定收入,与王某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经购置房产、地皮和店面等财产,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日常生活中自身及赡养对象也均未发生需大额经济支出的变故,因此黄某安和王某民不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需大额举债的客观事实。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王某民所借的债务为王某民和黄某安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故法院依法判决由王某民偿还2万元借款,黄某安不承担这笔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