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失火,殃及己车

阅读次数:5319 发布时间:201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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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失火,殃及己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得以“第三人侵权引起”为由拒赔

时间:2015-12-09 来源:南方法治报

翁远明 许日鑫

 

爱车好好地停在自己家的仓库,却在半夜里无辜地被邻居仓库的火灾烧毁。申请保险公司理赔,竟又遭到对方以“车辆不在使用中”、“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等理由拒绝。车主无奈,诉至法院。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件,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主车辆损失保险金9万多元。

 

案情回放

隔壁仓库失火烧到自家的车

2015年6月28日下午,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将汽车停放在自家仓库中。当天晚上,隔壁邻居家的仓库失火,火势蔓延到张先生的仓库,导致他停放在里面的汽车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通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员到出事地点进行了勘查。7月6日,兴宁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隔壁仓库电线短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随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并非在使用中,且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为由拒绝理赔。张先生索赔无果,只好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人民币101800元。

 

争议焦点

停放的车辆算不算“使用中”?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先生和被告保险公司就火灾中烧毁的汽车是否应该理赔展开激烈争辩。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损害车辆停放在简陋的仓库中,该仓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且在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并非在使用中。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同时该损失是因第三人侵权引起,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原告张先生则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规定。《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二)火灾、爆炸。另外,该条款的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车辆“并非在使用中,且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的”的理由均不成立。

 

法院判决

车辆因火灾损坏,保险公司应赔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车辆是停放在仓库中被火烧毁,并不是“在使用中”。这一主张就涉及到如何定义“在使用中”的问题。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火灾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失,属于保险人员负责赔偿的范围。同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也规定,因竞争、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保险期间不是因为竞争、测试、养护不使用而停放着的车辆仍应认定为使用中。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保险公司提出“损失由第三人侵权引起,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原告张先生车辆损失保险人民币908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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