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老了,不要离弃我可好?
来源:梅州日报 2015年10月22日
●曹彦 罗苑丛
“最美不过夕阳红”,昨日是重阳节,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又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但是这不应仅仅成为节日现象,而应该成为一个引起全社会重视的社会问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赡养纠纷不断,一些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以兴宁为例,赡养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2年全市共审理此类案件4宗,2013年及2014年均为10宗,而2015年至今已受理了14宗。
案例1
九旬父母告五子女出钱请护工
兴宁市黄槐镇的曾大爷夫妇已年近九旬,生有二子三女。长女阿梅当年招赘夫婿上门,按照农村习俗是当成儿子看待,曾大爷夫妇给予长女房屋及田地。作为长女,阿梅与丈夫早年除了赡养父母,也帮父母分担了照顾弟妹的责任。
一晃几十年过去,曾大爷夫妇由于年纪渐大,病痛不断,需要子女的抚养,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应当由两个儿子及长女阿梅共同分担。平时,曾大爷夫妇与长子共同居住,由长子照看他们的生活起居,次子承担父母的生活费及医药费,阿梅支付少量生活费用。三人几次协商父母的生活费和医药费分摊问题,阿梅总是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
2014年初,老母亲因脑出血住院,这些费用大多由次子承担,期间其多次要求长子、长女分担,长女提出必须分清楚父母名下的房屋、田地才肯分担费用,长子则表示自己也在住院治疗,无法支付,愿意出欠款单。子女之间互相推诿,伤心的两位老人于今年怒而将二子三女告上法庭,要求子女们每月支付2000元聘请护工照顾父母,每月支付生活费、医药费等2000元,重大疾病费用由各家按比例分摊。
长女阿梅到法院应诉后感到非常委屈,认为自己年轻时候因为家里经济困难,为照顾父母弟妹付出良多,现在自己已经年满60周岁,没有劳动能力,也无固定收入来源,生活上需要子女的照顾、赡养。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二子三女每月各自负担父母的共同生活费320元,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五人平均负担,兄弟姐妹五人由大至小轮流护理父母一星期。
案例2
子女双全老母亲无人养老
陈阿婆是兴宁市宁新镇人,与丈夫生有两儿两女,各自结婚生子,成家立业。俗话说,有儿有女凑成一个“好”字,儿女双全的陈阿婆却没有享受到这种天伦之乐。2008年底,丈夫患病去世,陈阿婆自此孤身一人住在农村老屋,随着年纪越来越大,各种疾病缠身,患有高血压、风湿、骨增生,经常要看病打针吃药,不能参加劳动,没有固定收入来源,无人照顾,生活窘迫,除了两个女儿不时过来照看,两个儿子几乎不闻不问。老人曾要求两个儿子负担自己的生活费,但是两个儿子依旧不过问老人的生活。迫于无奈,老人多次向村委干部及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反映情况,都未能解决问题。万般无奈之下,2014年,陈阿婆来到法院起诉两个儿子,要求他们每人每月负担生活费300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向陈阿婆释明法律,并依法追加了两个女儿为被告。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必须先妥善解决家里的房屋、旱地问题,才谈论老母亲的赡养问题,兄妹4人不顾在场的母亲,当庭针锋相对,争论不休,老母亲老泪纵横。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四个子女每人每月分别负担母亲的赡养费300元,如生病住院治疗,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等由四个子女分担。至于家庭房屋、旱地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不给财产不赡养”于法无据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父母是子女无条件的法定义务,不存在等价交换问题,作为子女不应在赡养的义务上附加物质的条件。子女应该从让老人安享晚年角度出发,而不是只盯着眼前的利益,垂涎着老人的一亩三分地。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将赡养义务强行与老人的财产利益绑架在一起,不给就不赡养,把赡养义务当作谋求父母财产权益的筹码,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反了社会道德,为世人所不齿。
人人都会老,关爱老年人的今天就是关爱我们自己的明天,全社会尊老爱老是减少赡养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