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一市民爱车停在仓库被烧毁状告保险公司成功索赔9万
时间:2015-11-23 来源:梅州日报
翁远明 许日鑫
今年6月28日下午,兴宁市民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将汽车停放在自家仓库中。不料,当晚隔壁邻居家仓库失火,火势蔓延到张先生的仓库,导致他停放在里面的汽车被烧毁。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殊不知,保险公司拒赔。
据了解,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险车辆并非在使用中,且损失是由第三方责任人造成。张先生索赔无果,遂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停放的车辆算不算“使用中”?成为争议的焦点。根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火灾原因造成机动车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范围。同时《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也规定,因竞争、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因此,对保险期间不是因为竞争、测试、养护不使用而停放着的车辆仍应认定为使用中。
最后法院判决:因火灾损坏车辆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保险人民币908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