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下来了,横祸开始“横”了……
从几宗典型案例看违规停车的“昂贵代价”
来源:南方法治报 2015年9月30日
曹彦 许日鑫
随着车辆与日俱增,“抢车位”成为各位车主的新难题,这也导致很多车主为了贪图方便,将车随便停放在道路两旁,殊不知这样不仅给交通带来拥堵,还可能招来横祸,甚至害人性命。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几宗因为停车不规范而惹上祸端的案子。这些司机随意违规停车,逃过了交警的罚单,但没有逃过飞来横祸,付出了昂贵的“停车费”。
A
路边停车吃饭 车被撞还倒赔10万
2013年11月16日晚7时左右,张先生驾驶一辆重型罐式半挂车沿S225线往兴宁市黄槐镇方向行走,此时刚好是饭点,他看到路旁有饭店,就想着先吃完饭再往前走。想到很快就能吃完饭,张先生将车随意停放在黄槐镇汽车客运站门口公路右侧,就进饭店吃饭去了。过一会儿,李师傅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沿S225线往黄槐镇方向行驶,由于晚上视线不好,等他看到停放公路右侧的重型罐式半挂车已经来不及了,尽管紧急刹车,但还是撞上该车。李师傅倒地受伤,被送至医院进行抢救,住院共16天,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兴宁市交警大队认定,李师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后,李师傅一纸诉状将张先生、车主某物流有限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自己“很无辜”:车已经停在路边,而且已经熄火,李师傅驾车不慎撞了过来,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车辆违法停放在公路边,导致无证驾驶摩托车主李师傅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碰撞到其货车后部,倒地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李师傅的医疗费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11万多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因张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共赔偿李师傅98000元。
法官释法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B
急弯道停车惹祸 车主被判赔18万元
2014年7月10日,阿辉像往常一样将自己的小客车停在村道转角处的某卤味店门口。早上9时左右,阿旺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到该村道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没有看清转角处的汽车,直接撞上了停在某卤味店门口的小客车,致使摩托车和人倒地,阿旺受伤后被送至兴宁市人民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兴宁市交警大队认定,阿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阿辉驾驶小型客车在距离急转弯处50米以内的路段停车,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阿辉支付了阿旺在抢救治疗期间的医药费3万多元外,其余损失未赔偿。为此,受害人的继承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阿辉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0万多元。
在法庭上,阿辉认为:自己的小车是停放在道路右边的,已不是行驶中的车辆,是阿旺驾驶摩托车碰刮自己停放的车辆导致受伤的,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但从道义上最多承担10%的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阿辉违规停车导致阿旺驾驶摩托车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碰撞到其货车后部,应承担30%的责任。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万多元,因阿辉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相关规定,阿辉应先给付交强险11万元给原告,剩余的25万元损失,阿辉应承担30%即7万多元,以上共计需赔偿原告18万多元。
法官释法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应该将车停放在急转弯等正常驾驶司机的视线范围外的地方,否则,很容易酿成交通事故。法官提醒广大开车市民,车辆停在道路上没有行驶,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故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停车,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
故障车未设置安全提示 致一死一伤判赔37万元
2013年12月3日下午,罗司机受车主李某的雇请,驾驶一辆满载瓷砖的中型货车由水口镇沿S225线往兴宁城区方向行驶,当行至兴宁市坭陂镇新岭下路段时,突然发现货车离合失灵,换挡困难,就将车停在道路右侧后下来检查。由于天色已晚,罗司机想着明天叫师傅过来维修后再继续行走,于是他在车辆前后放了些树枝后就离开了。当天晚上10时左右,王先生驾驶小轿车乘载妻子沿S225线往兴宁城区方向行驶,行至该路段时,由于没有看清楚前面有大货车,直接碰撞该货车尾部,造成王先生妻子死亡、王先生本人受伤,小轿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兴宁市交警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先生驾车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及时发现,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罗司机驾驶的货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停车排除故障时未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车主李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用外,其余损失未赔偿。为此,王先生及其他继承人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主李某按30%责任支付各项赔偿共计39万多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规定,王先生的医疗费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95万多元。因罗司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而车主李某未投保交强险,故法院判决被告车主李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自行赔偿给原告12万元,剩余的83万元损失,车主李某再承担30%即25万多元,以上共计需赔偿37万多元。
法官释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识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因没有安置警示标志,导致后来车辆躲闪不及或者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司机的行为存在过错,有过错即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