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防护网定制安装工作的陈某,在给客户安装防护网时,不慎触及房屋顶上的高压线,从二楼掉下受伤,造成七级伤残。近日,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陈某自负七成责任,供电部门和业主承担三成责任。
男子触电摔伤,状告业主和供电局
陈某是从事定作、加工、安装防护网的从业人员。2014年8月,郭某自住楼房需要安装铝合金窗和防护网,为了方便省事,决定将铝合金窗和防护网的制作和安装工程承包给陈某,双方口头约定工程包括制作和安装,按安装好的实际平方数结算。2014年9月27日上午,陈某在安装防护网的过程中,不慎触及房屋顶上由供电局架设的10kv高压线,从二楼掉下受伤,造成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陈某将郭某和供电局一同诉至兴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郭某和供电局连带赔偿他的经济损失67万多元。
供电局对此表示委屈,认为自己在架设该路线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1-10千伏1.5米。因此,自己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同时认为陈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而且是一个从事定制、安装防护网的特种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知道在高压线范围内作业存在危险而执意为之,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间接故意,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三方均有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不具有从事安装资质及未办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安装时防护网时明知高压线在作业区范围内,在安装前未通知供电局,亦未得到供电局批准,致使自己在安装防护网过程中触及房屋顶上的高压线从二楼摔下导致受伤,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
业主郭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郭某将防护网、铝合金窗的定制和安装工程承揽给不具备从事安装资质及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人员定作和安装,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因此郭某作为定作人对此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49259元。
供电局架设10kv高压线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高压线距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及时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措施,故供电局不存在过错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因供电局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存在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证据,因此被告兴宁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98518元。
办案法官表示,近年来,因在高压线下施工造成触电受伤,起诉到法院索赔的案件时有出现,这反映了部分民众对施工安全的忽视。法官提醒,从事高空作业时,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情况,做足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