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兴宁法院在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审理了两宗涉毒案件,多名群众参加了旁听庭审。
9点—9点30分,兴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钟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至2015年期间,钟某先后多次在兴城南坛路、会展中心、高华路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共11.3克给卢某、袁某、刘某等人。2015年12月16日下午,公安民警在兴城某网吧发现钟某有吸毒的嫌疑后,对他进行传唤,并当场检查发现钟某的黑色助力车上有8小包共25.6克毒品。经司法鉴定,被查获的8小包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法,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数额达到1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9点30分—10点10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公开宣判。
兴宁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何某在其位于兴宁市城区兴东路某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黄某、蓝某等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案发后,何某在该出租屋内被公安民警传唤至兴宁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休庭10分钟以后,兴宁法院作出了当庭宣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何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当庭听到法院宣判判决结果以后,何某掩面哭泣,深深地悔不该当初,哽咽地表示吸毒害人害己,如今最对不起的是自己年幼的孩子,可是一切为时已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