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身份证“结婚者”遭遇离婚难题

阅读次数:9174 发布时间: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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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状告民政局撤销“结婚证”后才恢复自由身

       同床共枕了8个多月的“丈夫”突然消失,起诉离婚时才知道“丈夫”使用的是假身份证,兴宁的阿艳在感到感情受骗的同时,遭遇到了离婚难题,最终通过状告民政局撤销“结婚证”才解决恢复单身的问题。

       遭遇 丈夫假离婚却难

      2007年11月,在深圳打工的阿艳经人介绍与阿天认识,2008年1月底,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在兴宁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在登记时,两人均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名保证其提供的申请材料是真实有效的。据阿艳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发生矛盾,阿天在2008年10月骗了她20多万元后不辞而别,一直联系不上。2010年6月,阿艳向兴宁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对阿天的身份进行了调查,意外的是,阿天的身份证虽然显示其居住在深圳市罗湖区,但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库中却没有阿天的个人信息,且经公安机关鉴别证明,阿天的居民身份证为假造的证件。鉴于这种情况,兴宁法院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裁定驳回了阿艳的离婚起诉。阿艳转而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但却无果。

       民政局 尽了审查义务

      为恢复单身,阿艳无奈之下于2015年10月将兴宁市民政局告上了兴宁法院,要求撤销该局为其双方颁发的《结婚证》。民政局却认为该局已尽到审查注意义务,结婚证存在瑕疵是当事人过错造成,阿艳与阿天申请结婚登记时,均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保证他们提供的户口簿、身份证真实有效,并表示愿意承担虚假造成的法律责任。依当时办公技术条件未能够识别申请结婚登记材料的真伪,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本人承担。该局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也意欲解决好此事,但苦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的规定,致使不能进行自纠。

       法院 《结婚证》应予撤销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阿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由于阿天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伪造的证件,民政局为阿艳与阿天颁发的《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阿艳诉请撤销《结婚证》的理由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兴宁市民政局为阿艳、阿天颁发的《结婚证》。

     【法官提醒】

      遭遇假身份“骗婚”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由于民政部门无法同步共享户籍信息,而且缺乏审查身份证件真伪的技术条件,加上一些婚姻登记申请人有意为之等原因,以假造身份证明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兴宁法院就受理了4起请求撤销“结婚证”的“民告官”案件,理由都是一方使用虚假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法官提醒,遇一方以假身份证明骗取了结婚登记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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