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销售虚假宣传,退一赔三!

阅读次数:6113 发布时间:2016-10-28
[字体:  ]

网上购物却遭遇货不对板,是自认倒霉接受“退货退款”,还是要求按照法律规定“退一赔三”?梅州兴宁一家公司就选择了后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5年11月11日,梅州市某实业投资公司(下称梅州某公司)通过某购物网站平台向义乌某体育用品公司(下称义乌某公司)的网店购买26个头盔。义乌某公司在网页上宣传该头盔可用于摩托车,而梅州某公司收货后,却发现该头盔只能用于助力车,且该产品没有合格证、品牌、厂址等。在与义乌某公司交涉未果后,梅州某公司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兴宁法院,要求退一赔三。义乌某公司向法院提交双方的购买交易单、该头盔的说明书和合格证等证据。2016年2月18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经过调查,认定义乌某公司在网页上对所销售产品的功能进行了虚假宣传,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庭审中,法院对原告购买的头盔包裹当庭进行拆验,见到头盔后面标注有“本防护帽仅适用于助力车乘员使用”字样,包裹中没有说明书和合格证。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网站网页上记载的头盔的宣传内容,可以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属发布虚假广告。被告不能提供产品合格证等产品质量证明却进行销售,有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应认定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原告请求被告退回货款995元、赔偿2985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同时也应将购买的商品退还给被告。

法官提醒

自砸招牌当心要承担法律责任

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对网店销售者、商品的情况等应尽可能多地了解,同时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注意保存产品宣传图片或者聊天记录等内容,以便在万一受到侵害时,能够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提醒网店经营者,网上销售同样要诚实宣传、诚信经营,否则不但自砸招牌,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