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缘人,网下诈钱人

阅读次数:12633 发布时间: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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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近年来,随着网络、手机的普及和发展,以通信工具、互联网络为媒介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骗子们得以更好地隐藏自己的身份,披上虚假、华丽的外衣,蒙蔽受害人的眼睛。去年,兴宁法院审理电信诈骗案件10件36人,受害人遍布广东、江西、福建、浙江、山西、新疆、广西等省、自治区达六七十人,受骗数额高达108万多元。

 发来的身份证让他认定对方就是“美丽女友”

2015年7月的一天,兴宁市的王某朋在家上网,忽然有一个昵称“旧城”的陌生女子请求添加其为好友。王某朋通过请求后,对方自称叫“蒋某玲”,是湖南道县人,还发来一张身份证的相片,王某朋看见对方眉清目秀,还发了自己的身份证过来,不疑有他。几次聊天通话下来,王某朋对温柔体贴的“蒋某玲”很有好感,短短几天双方就谈婚论嫁。

2015年7月11日以后,从未见过面的“蒋某玲”先后以母亲、弟弟生病、需要生活费等各种理由向王某朋借了124713元。2016年1月6日,王某朋催“蒋某玲”来兴宁结婚,不然就让她还钱,“蒋某玲”便马上与其断绝了联系。王某朋才意识到受骗并报案。同年3月7日,兴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化名“蒋某玲”诈骗的宋某欣,之后分别在深圳、东莞抓获同一团伙的黄某平、韦某先、熊某等其余8名犯罪嫌疑人。

原来,2014年至2016年3月期间,黄某平、宋某欣等9人先后以出租屋为诈骗窝点,在互联网上通过婚恋网站、QQ、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添加异性为好友,假意与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或其他关系,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便以需要生活费、手术费、路费、充话费等为借口,骗取被害人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红包等形式给付数额不等的钱财。他们骗得的金额共计271700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四年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到5万元不等罚金。

 “11天沟通秘籍”塑造“有缘人”

2016年2月底,四川安岳县的刘某光,收到自己注册的婚恋网站“有缘网”上的一条信息,一个自称“林某燕”的女子请求添加好友。刘某光看到“林某燕”的照片颇有好感,便通过了对方的请求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之后,双方开始通话聊天,“林某燕”无微不至的关怀,抚慰了刘某光因离婚带来的心灵创伤,双方很快就以“老公老婆”互称。一个星期后,“林某燕”说自己要开一家新店,想要刘某光送花篮祝贺,刘某光为表诚意满口答应,汇了15500元过去,之后“林某燕”就杳无音信了,刘某光这才意识到被骗,立刻报警。2016年3月25日,兴宁、丰顺公安局在梅州市公安局指挥下联合深圳警方统一行动,抓获37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化名“林某燕”诈骗的余某及其同伙刘某勇、唐某恂三人也在此次行动中落网。

原来,2016年2月至3月下旬,兴宁市罗岗镇的刘某勇、唐某恂夫妻和余某租住在深圳市龙岗区某花园从事“花篮”诈骗。刘某勇先通过手机在“有缘网”上寻找离婚或者丧偶男女,之后由刘某勇负责欺骗女性,唐某恂和余某负责骗男性。他们根据手抄的《话术宝典》11天沟通秘籍,第一天“介绍”;第二天“了解”;第三、四天“关心”,对对方嘘寒问暖;第五天“攻老公(婆)”,开始以“老公老婆”称呼对方,继续关心对方;第六天“过香港”,谎称去香港探亲;第七天“开店”,骗对方说自己新店开张后就与其见面;第八、九、十天,跟对方说自己忙于开店事宜;第十一天“出单”,叫对方送880至3880元不等价格的花篮庆贺。等受害人订花篮的时候,他们假装花店老板让受害人把钱打进他们提供的卡号上,以此实施诈骗。3人成功诈骗得款共计30220元。

兴宁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九个月到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到20000元不等罚金;责令三被告人分别退赔各被害人诈骗所得款30220元。

 【警 示】

婚恋交友类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屡屡得手,往往是利用了受害人急于恋爱结婚的心理,收集受害人的各种资料,并在听声不见面的交流过程中,通过各种手段,极力证实自己身份的“真实性”,博取受害人的信任和好感,让其以最快的速度陷入情网。不少受害人则因警惕意识缺失,被诈骗分子漂亮外貌的相片、体贴入微的话语等虚假表象所迷惑,急于确立感情关系,未经核实对方真实身份,便将自身重要的信息透露给对方,然后在骗子的花言巧语下,轻易地就将钱款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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