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占场地 租客需赔偿

阅读次数:6767 发布时间: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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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学员训练,兴宁一名机动车教练员钟某租用了教练场地,但租赁期满后仍将车辆滞留占用场地。近日,钟某被兴宁法院依法判决赔偿800元。

 

陈某于2013年租了某公司的一块土地用于开办汽车教练场,2016年10月底,钟某因需要场地训练学员向他租用该教练场,租期到当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后,钟某仍占用租赁场地22天,陈某多次要求钟某退场均未果。陈某以钟某占用场地扰乱了训练场秩序、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将他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钟某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虽然他占用场地不足一个月,但其占用行为已导致陈某一个月未能正常使用租赁物,陈某租用教练场土地租金为一个月800元,因此钟某应赔偿其租金损失800元。此外,陈某主张钟某按临时使用场地费用即每车每日100元计算赔偿其土地使用的损失及陈某主张的承包款提高的损失和学员流失的损失,因无明确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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