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和应履行以下诉讼义务,在诉讼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4、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要求对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
6、经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
2、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对自己的反驳理由负有举证义务;
3、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导;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遵守的规则
1、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进行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在庭审中当事人陈述依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
3、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应当围绕诉讼请求和主张、争议焦点、适用法律建议等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一方陈述时,对方不可打断发言。对自己的陈述发现有遗漏的可以申请补充陈述。辩论发言,不准使用污秽、讽刺、挖苦等人身攻击性语言。
4、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如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举伪证,应承担提供伪证的法律责任。
5、开庭时,原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缺席审理。被告不按时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