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法院落实“三个规定”倡议书

阅读次数:3913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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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统称为“三个规定”。 2021年1月6日,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要求人民法院严格执行“三个规定”。

 

当前,兴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部署和省法院的工作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强化纪法意识,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坚决筑牢思想防线,现向全院干警及相关工作人员提出如下倡议:

 

一、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二、坚决做到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

三、坚决做到不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

四、坚决做到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予以拒绝;

五、坚决做到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依照程序办理;

六、坚决做到全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七、严禁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八、严禁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九、严禁违反规定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进行不正当接触交往;

十、严禁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作、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司法生态,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努力奋斗!

 

 

 

兴宁市人民法院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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