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利用女友微信诈骗,判刑!

阅读次数:23058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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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PLUS 时间:2022-12-22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有人铤而走险,因一时贪念将自己送上被告席。巫某因此被兴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巫某与刘某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巫某得知刘某的微信、支付宝密码,并发现刘某在微信上与一个男性朋友频繁联系,关系暧昧,便心生贪念。

2021年5月,巫某通过冒充刘某身份并用其微信与曾某聊天,虚构各种理由骗取曾某钱财。6月底,刘某与巫某分手后,巫某为继续骗取曾某的钱财,谎称手机丢失,用其本人的微信添加曾某为好友,继续冒充刘某与曾某联系骗取其钱财,共计人民币82881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巫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林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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