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主动对接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的司法需求,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院出台破产审判“一揽子”工作机制,妥善审理破产案件,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一是建立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与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局等9家单位联合出台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协调工作方案,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联席会议、个别协调、风险预警机制,一体化稳妥协调解决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风险防范、财产接管、职工安置、涉税事项、金融协调、企业注销等问题。明确各自职责定位,丰富协调联动模式,深化案件协调、信息共享、政策指导、会商评估等方面合作,形成破产处置的府院联动合力。
二是健全破产办理配套制度。联合人民银行兴宁支行、市金融工作局,制定加强破产企业涉金融事务办理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加强金融机构对破产程序的参与和支持,降低企业破产的制度性成本,有序推进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联合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8家单位,制定提升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信息便利化工作意见,明确调查申请范畴,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提升破产事务办理效率。制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采取个案实时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方式,加强对管理人的动态管理,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推动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提升。
三是建立破产企业信用修复制度。联合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破产企业信息公示、登记事项和重整信用修复实施意见,简化业务证明材料,为解除保全措施、变更登记、信息公示、信用修复等提供便利化渠道。支持破产企业重建信用,完善重整企业工商信用修复路径,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就信用修复事项做出安排,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及时办理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事项,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持续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服务兴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