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践行“全国维护青少年权益岗”职责,兴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得到充分的法律帮助。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切实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落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制度、程序和要求。
三、对于审判案件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怠于履职,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开展法律监督。
四、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治宣传,以法治副校长进校园、模拟法庭、以案释法等形式,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用法,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和防范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积极配合团委、民政等部门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六、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监督,虚心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落实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成效。
服务电话:0753-3236286 (刑事审判庭)
监督电话:0753-3236069 (督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