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卖赃车 碰巧遇失主

阅读次数:8067 发布时间: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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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利,吃大亏!兴宁市一男子在网上用3500元买了辆价值8000多元的摩托车,又以5500元在网上售卖,自以为占了便宜,不料却被失主发现逮住。近日,兴宁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被告人阿康犯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8月,阿康在“58同城”网站上发布了一条求购二手摩托车的消息。到了9月20日,阿康突然接到一个男子的电话,说他有一辆男装摩托车要出卖,两人经过交谈,达成买卖意向。第二天,两人见了面,阿康在该男子不能提供任何摩托车证件的情况下,以人民币35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摩托车,然后各自离去。摩托车买回家后,阿康的家人却不喜欢,于是阿康又将该摩托车以5500元的价格放在“58同城”网站出售,并上传了该摩托车的照片。碰巧的是,失主阿杰在一次上网时刚好看到该消息,通过认真对比,怀疑照片上的摩托车正是自己失盗的,决定见面看看,于是打电话与阿康联系,并约定交易。10月25日下午,阿杰在兴宁某加油站见到阿康后确认该摩托车就是自己失盗的摩托车,遂报警。经核查,该车确实是阿杰在梅县区某花园被盗的摩托车。经物价部门估价,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286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康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鉴于阿康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罚。

【相关提醒】

二手交易猫腻多  须小心识别赃车

判案法官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车交易,特别是与网上联系的陌生人进行二手车交易时,要注意查验卖车人身份,查验车辆的证件或是相关标识和购置凭证,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要提高警惕,并及时完善二手车交易的各项手续及车辆登记过户。同时提醒市民,购买赃车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切莫贪图便宜而心存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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