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无证操作、不按规范操作,无资质施工,凭经验施工……在农村建筑市场或小型加工作坊,此类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不少见,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常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责任事故。据兴宁市人民法院统计,该院近段时间就审理了多宗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无证操作”引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电焊工无证操作酿成火灾 烧掉200多万元
家住兴宁宁新街道办的张某要在自家土地上建造房子,他与代某口头约定,张某负责提供地基钢筋材料,焊接工作承包给代某。后代某雇请了未取得电焊操作证的朱某进行施工作业。一次焊接过程中,朱某违规操作,引燃了隔壁仓库的铁皮瓦导致发生火灾,仓库及存放在仓库内的电器产品、汽车等物被烧毁。经物价部门鉴定,火灾现场仓库内货物损失的价值为200多万元,仓库受损修复费用约30万元。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代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朱某、代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砖厂老板无证驾驶铲车 压死1名工人
黄某是兴宁某砖厂的股东之一,平时负责砖厂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2015年2月10日早上,由于铲车司机魏某请假,没有取得驾驶铲车执照的黄某自认为自己也会操作铲车,于是擅自驾驶铲车作业,不料在作业过程中碰倒一扇挡土墙,压倒正在墙边的葛某,葛某在送往医院抢救过程中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该事故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某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无证驾驶铲车,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到黄某案发后积极救助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同时积极赔偿相关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以重大责任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包工头未提供安全设施 造成工人摔死
家住兴宁福兴的李某要在自购的地皮上建楼房,约定将主体工程承包给同村的吴某,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李某负责楼房主体建筑的材料并负责搭建施工所用的脚手架,吴某负责主体工程的施工。后吴某请来罗某、丘某、郭某等建筑工人进行施工建设。2013年8月5日10时多,罗某在三楼棚面安装模板过程中不慎跌落至地面,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宁市安监局认定,此事故属安全责任事故。案发后,李某、吴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另查明,李某未办理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将建房工程承包给吴某,吴某未取得建筑施工资格证书,属于违规操作。
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吴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两人在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和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表示,安全生产容不得丝毫的侥幸大意,希望通过这几起案件,能够对那些在安全生产中麻痹大意、马虎懈怠者起到教育警示作用。同时提醒广大从业人员,一定要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观念,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不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