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杂谈

阅读次数:16548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0-11-03
[字体:  ]

 

本人是带着批判的思维去读《乡土中国》的。或许由于时代差距,费孝通老先生在书中所说的农村里面男女不同席、男女之间保持距离不交谈的现状已经大大改善了,最起码在我的生活范围内是没见到这些了。作为农村土生土长的八零后,从小到大所见的都是男女之间自由谈笑风生、男女同席宴饮,甚至于男女之间互助干活,也没有无谓的风言风语,一片大好的和谐景象。当然有些老人家,例如我的太奶奶辈,还是比较难接受这些。印象颇为深刻的是,在我大概七八岁的时候,一位同村婶婶倒棚(浇筑水泥屋顶)回来,问我想不想吃糖。七八岁的年纪,最是嘴馋的时候,立马就嚷着说要,然后婶婶就笑着从二楼抛掷一些给我。同村的太奶奶瞧见,就说“淮淮呐呐”(方言),大意就是我们没个女孩(人)该有的样子。太奶奶辈的妇女被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女子笑不漏齿之类的古老风尚约束惯了,估摸着这就是费老所说的传统乡土妇女,她们是非常不习惯这种自由谈笑风生、男女同席宴饮的新风的。

费老先生对农村人的“土”的解读,本人是极为赞同的。所谓“土”,源自于农村人对土地的注重与热爱,这是千百年来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脸朝黄土、背朝天”曾经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现代社会就未必了。越来越多的农村人选择进城务工,维持生计,谋求更好的生活。一些农村偏远地区的土地越来越多被闲置,野草疯长,一片荒芜。往大了说,土地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政府针对这一情况,实施多项惠农政策,或促使农民愿耕返耕,或鼓励农民将土地出租给企业集中耕种开发生态农业。所谓“土”,亦源自于中国人深重的乡土情结,乡音未改,故土难忘,叶落归根。“土”更是对乡土人民淳朴、善良等美好品质的高度概括。现在的有些人仍是喜欢用“土里土气”来形容农村人。这是对乡土人民见识较少、装束不fashion的带有或多或少歧视意味在内的评价,也是对“土”的错误解读。我倒觉得多数乡土中人土得可爱、土得善良。当然也不排除有些“土”人确有为人所不齿的品行。人生而平等,何苦对他人乱贴标签,你所见的未必是全部的事实。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无讼一章中,描述乡民有纠纷都是找一乡的长老评理、调解,本镇本村的行政长官、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反而只能在一旁观望,没法参与调解工作。这点我是深有感触的。我所在的村里,现在大多时候也仍是这样的解决方式,村民们相互之间有矛盾,首先也是找本村有声望的人来评理,很少会去法院打官司。说白了,我那个小村落的村民都是由共同的祖先流传下来的后代,关起门来都是一家人,有什么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不会去找外人,外人介入通常会为人们所排斥,也很难为村民所接受。

我记得小时候,家里与同村一个叔伯因一块地起了冲突。叔伯想买下我家位于他家门口一块地,我家想从他家置换同等面积的地,可没有合适的,这样就一直谈不拢。叔伯就找了村干部来进行调解。村干部来到我家,说了大概来意,我爸就说我们的事不用外人管,要说也应该是村中长者来。那时,我还觉得我爸太不讲理,人家是一片好心,也是职责所在,说得也在理。现在才明白这是乡村的礼治文化所致,是由农村的礼治秩序决定的。“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村民们早已习惯这样的处事规则。我们村里,还有一个极为有趣的风俗,就是以所谓的“砍(zang,读第三声)鸡头”决定双方的对错。具体的操作就是有纠纷的双方来到神庙,剁鸡头,让神明来决断双方的对错。我一直极为好奇应该怎样操作,又是怎样来认定双方的对错。可是,虽偶尔听他们说要是觉得我不对,就去“砍(zang,读第三声)鸡头”,却一次也没真见他们去。否则就可以去见识见识这是怎样一种风俗习惯了。

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无讼一章中还提到“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的存留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第一是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我在前几篇杂话中已说过,在中国传统的差序格局中,原本不承认有可以施行于一切人的统一规则,而现行法却是采用个人平等主义的。这一套已经使普通老百姓不明白,在司法制度的程序上又是隔膜到不知怎样利用。在乡间普通人还是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已推行下乡了。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从此却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他们可以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去。当然,在理论上,这是好现象,因为这样才能破坏原有的乡土社会的传统,使中国能走上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事实上,在司法处去打官司的,正是那些乡间所认为“败类”的人物。依着现行法去判决(且把贪污那一套除外),时常和地方传统不合。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可以是合法的行为,于是司法处在乡下人的眼光中成了一个包庇作恶的机构了。……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产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法律制度。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对费老的这一论断,本人是极为赞同的。现在中国的乡土社会转型仍未完成,现行的司法制度宣传得有些过了。当初推行司法制度的时候,普遍宣传的都是“有问题到法院”,却没有告诉民众将为诉讼所付出的诸如时间、金钱及感情成本,“司法是昂贵的奢侈品”,导致基层民众有一些小问题就想着到法院打官司。有些案子,民众本可以寻求更好的解决途径,却一头扎进官司之中。或是,虽然赢了官司,问题却根本就没有解决,这在相邻纠纷是最为常见的。曾经有一个相邻土地纠纷,甲方在自己的土地上砌起了围墙,乙方觉得占用了自己的土地,就把围墙拆了。甲方一气之下就诉诸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毫无疑问,甲方赢了,也获得了赔偿。可是乙方却觉得你不让村里主持公道,就直接到法院告我了,严重伤害我的感情。过了没两年,又把对方砌起来的围墙拆了。然后甲方又到法院诉讼。如此恶性循环。后来,不知双方解决好了没有,希望他们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放下争端,定纷止争。

农村里一向都是忌讳到法院打官司。我们有一句有趣的话——“官司好打,狗屎好吃”。一般情况之下,正常人不到万不得已,都不会想到去法院。但现在,总是有人动不动就说我要到法院起诉你。而且,村中长者或威信下降,或不想得罪就说要不你去法院吧。村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也怠于做这些吃力不讨好的事,也是动不动跟当事人说去法院解决吧。我在立案庭,也总是接触到由政府或者其他部门“介绍”过来的当事人。有些压根就是政府职责应该解决的,却推卸说去法院才能解决的。基层法院经常成了“万金油”。我总觉得这不是什么好事。很多基层民众误把法院(庭)当成了办事机构,却根本没对法律形成应有的信仰与尊重。或许这也与我们长期的法治理念有关。中央一直宣传为民司法,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然而,打官司这个事情,有输有赢,赢的固然得偿所愿,输的就未必心甘情愿了。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输了官司后,就觉得法院这事办得不漂亮,一直信访闹访,视司法的公信力如无物。

现在乡村的礼治结构、礼治秩序已经被冲击得七零八落。像我们这一辈的年轻人多数都已经不习惯用传统的老方式解决问题。但问题是,乡村也没有形成应有的法治观念。现行帮助基层民众自主解决纠纷的机构有村、居民委员会和具备人民调解员的司法所等。如何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确实帮助民众解决纠纷,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何让民众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也是一个长远的课题。愿吾辈中人共勉。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