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精神病索要彩礼!兴宁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诈骗案

阅读次数:10804 编辑: 法院 发布时间:2022-03-29
[字体:  ]

 

时间:2022-03-29 来源:南方PLUS

近日,兴宁法院审结一起婚姻诈骗案件,被告人薛某香、罗某文利用大龄单身男子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急切心理,以结婚之名行诈骗之实。目前,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了解,薛某香认识陈某泉及其患有精神分类症的女儿陈某珍多年,陈某泉曾委托薛某香给其女儿介绍结婚对象。2021年7月,薛某香得知江西男子陈某生在找对象后,便产生了介绍陈某珍与其结婚,并从中谋利的想法。

同年7月10日,薛某香与罗某文共同商量后决定由罗某文假冒陈某珍的父亲,先后在陈某珍的住处与陈某生及其家属见面,在婚姻登记中心见证两人领取结婚证。期间,薛某香故意隐瞒陈某珍患有精神分裂症的事实,向陈某生等人索要彩礼钱。经协商,陈某生同意支付11万元彩礼钱给女方。7月16日,陈某生父亲将11万元分别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给薛某香,薛某香收到钱后将其中6万元定期存入其名下的银行账户。陈某珍、陈某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不久,陈某珍的精神分裂症再次发作被送到医院就医。9月23日,被告人薛某香、罗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薛某香、被告人罗某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被告人薛某香、罗某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薛某香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罗某文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因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1万元,退赔给被害人,两被告人对退赔人民币1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爱情诚可贵,相亲需谨慎!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未婚人士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谈婚论嫁一定要加深了解,尤其是当陌生人介绍对象时,要慎重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家庭背景、处世为人,切莫操之过急,轻信“媒妁之言”,让诈骗分子有机可乘,特别是当对方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时,更要格外当心,一旦被骗要及时报案,避免落得“情财两空”。

【全媒体记者】陈泽铭

【通讯员】林润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